訛稱銀行追債及父病重 高級督察騙同袍借14萬 欺詐等罪成還押候判
警務處一名高級督察先後向兩名同袍訛稱遭銀行追債及父親重病,欺騙他們借款共14萬元,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欺詐罪及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高級督察否認控罪,受審期間被揭住所實為其妻持有,他名下從沒按揭貸款,他的父親亦只是跌倒且未曾看醫生。反而他自己就欠下鉅債一度超過200萬元,至今仍需每月還款11萬。他周一(20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劉淑嫻下令將他還押懲教署看管至下月5日,以待其背景報告後判刑。
44歲被告鄧俊豪,案發時為西貢分區助理指揮官(行動)。他被控於2023年11月12日至11月20日藉作欺騙,向高級督察郭俊希訛稱某銀行要求他即時償還按揭貸款,並意圖詐騙而誘使郭俊希給予13萬元的貸款;及於2024年1月7日,身為訂明人員、即警務處高級督察,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從下屬警員黃榮立獲得1萬元的貸款。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被告向郭俊希訛稱遭銀行要求即時償還按揭。郭出於同理心借出13萬元,惟被告最終僅歸還5萬元。調查更發現,被告名下從未持有按揭,他自辯時聲稱從未說過被追按揭,只是郭俊希「聽錯」。劉官直斥他在說謊,裁定其行為已構成欺詐。
針對向警員黃榮立借款1萬元的部分,被告辯稱當時其父受傷及自己懷疑患癌,急需醫藥費,故須向黃借款。他並自稱誤以為只要在30天內還款,便毋須申請借貸特別許可,只是忽略了金額須在3000元以內的規定。劉官認為被告的說法難以置信,質疑被告怎會只注意到日期,卻沒有留意金額,且調查亦發現被告父親當時根本未曾求醫,醫藥費理由全屬虛構。
劉官接納兩名事主的證供,指被告的辯辯自相矛盾、不合邏輯而且強詞奪理,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劉官強調,《接受利益公告》禁止人員未經許可向下屬借貸,此屬「嚴格責任」罪行,被告身為高級督察,對法例的認知錯誤並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案件編號:KTCC 2545/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