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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人士不滿《公廁規例》性別定義狹窄 高院裁定違憲但暫緩一年予政府考慮措施

一名由女變男、但尚未完成整套性別肯定手術的跨性別人士,在現行《公廁規例》下不得進入男廁。他不滿相關規例對性別定義狹窄,以生理性別劃分男女構成不公及歧視,早前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昨獲裁定勝訴。高院法官高浩文表示,規定食環署公廁「男女分隔」的規例違憲,宣布條文無效,但暫緩生效一年,以待政府考慮是否希望採取措施處理。

據現行《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第10條,訂明男性不得進入食環署女廁,女性不得進入食環署男廁,5歲以下兒童不受此限,違者可處罰款2000元。
據現行《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第10條,訂明男性不得進入食環署女廁,女性不得進入食環署男廁,5歲以下兒童不受此限,違者可處罰款2000元。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記協提出的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記協提出的司法覆核。

在本案,申請人為K,指認答辯人為環境及生態局局長以及律政司司長。申請人在入稟狀表示,他因身份證上的性別仍是女性,因而未能進入男性公廁,即使獲醫生證明確認他有需要使用男廁,但仍有可能被檢控。他認為目前以性別指定洗手間制度,對跨性別人士造成很大影響,妨礙他們實踐自身性別認同,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涉案受爭議的條文為《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第7及第10條,訂明男性不得進入食環署女廁,女性不得進入食環署男廁,5歲以下兒童不受此限,違者可處罰款2000元。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首先提出本案的爭議點:在使用公廁此背景下,「女性」和「男性」之間界線何在?界線應由誰劃分?

據判詞提及,申請人K在生理性別上是女性,性別認同則為男性,2017年確診焦慮症需接受治療,在提出本案司法覆核時正處於性別過渡階段,尚未完成整套性別重置手術,其身份證上的性別仍是女性。

法官繼而指出,現行《公廁規例》合法保障公眾的身體私隱和安全,然而,終審法院早前已在牽涉跨性別者權益的「Q及謝浩霖案」中裁定,要求跨性別者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改變身份證性別的政策違憲,而政府在本案中亦不再以生理性別,作為區分公廁使用的界線。

法官認為政府方的上述立場,實際上已接納了《公廁規例》以生理性別來劃分公廁使用,構成違憲。最終,法官裁定涉案的《公廁規例》第7及第10條,對私隱和平等權利構成不合比例限制,牴觸《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條(1)、第14和第22條,因此《公廁規例》第7及第10條均屬無效。

不過,法官將條文無效暫緩執行12個月,讓政府考慮是否希望採取某些恰當的措施,來處理違憲情況。至於商場廁所該如何處理使用,法官認為應交由行政和立法機關處理;他認為,這是「劃定界線」的問題,需要由政府或立法機關解決。

判詞最後,法官回應判詞開首時提出的問題,指出在本案使用公廁的背景下,「女性」與「男性」之間的界線應如何劃界,這是一個不適合由法院回答的問題,因為牽涉更廣泛複雜的背景,他認為應由立法機構處理更為適宜。

申請人K透過律師行發聲明,形容裁決是香港的性別友善再進步的一步,希望社會大眾繼續關注。環境及生態局就案件回應傳媒表示,政府會仔細研究判詞,並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以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