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長於車廠遭倒車巴士撞斃 九巴被裁定「沒有確保僱員安全」脫罪 裁判官指已採取合理可行措施
九巴九龍灣車廠於2023年9月發生致命事故,一名九巴車長在清晨取車時,疑遭一輛正由排車員同事駕駛倒車的巴士撞斃,九巴事後被勞工處票控一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案件今天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決。裁判官認為九巴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系統,故裁定九巴罪名不成立,並批准其訟費申請。
被告為九龍巴士(一九三三)有限公司(簡稱九巴),被票控於2023年9月7日身為死者羅育權的僱主,於九龍灣九巴車廠沒有提供合理安全系統於天台停車場的工作系統,即沒有提供資料指導監督予羅育權。
裁判官丘國新裁決時引述控方專家意見推斷,死者羅育權當日清晨約5時到車廠找巴士取車時,遭肇事巴士撞倒,延至早上約7時才被發現,送院後最終不治。而涉案車廠天台的巴士擠擁地排列,導致車長與排車員均須穿插在巴士之間,增加遭巴士撞倒的風險。
裁判官引述控方專家曾提出四項建議,包括九巴應安排風險評估以制定安全的工作安排、增添訊號員指揮交通、預留更多行車道,以及停泊巴士不應阻塞行人通道。
裁判官指出,僱主有責任在合理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確保僱員安全,並權衡合理可預見的風險。但裁判官指出,證據顯示九巴每天早上均有進行風險評估及報告,而每輛九巴均已安裝倒車監察視像系統、九巴亦有指引要求排車員在看不清楚環境時須下車查看。裁判官又指,案中無證據顯示九巴車廠的行人通道遭堵塞,而預留更多行車道之建議,實際上述不可行。考慮各項因素後,裁判官認為九巴已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裁定傳票控罪不成立。
控方一度反對讓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指事主被撞後遲遲未被發現,反映九巴的巡本有缺失。但裁判官指本案只針對九巴的排車安排而非巡查,質疑控方的說法「搬龍門」,最終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死者遺孀及工業傷亡權益會幹事劉家樂在散庭後均表示,對裁決非常失望,認為九巴的排車安排有很大改善空間。
在本案審訊期間,控方曾指事主死因並非本案重點,需留待刑事訴訟處理。控方又指,涉事車長並非本案證人,但解剖報告稱事主有多處傷口,法庭可推論事主因工作關係而出現在天台停車場,遭巴士撞倒後不治。
至於涉事車長孫偉亮方面,資料指他早前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案件正有待於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編號:KTS 12808/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