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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警休班駕的士時被指露下體自瀆罪脫 官指女事主作供與報案時前後矛盾

正職為的士司機的57歲時任輔警,被指控於去年9月駕駛的士接載女乘客時在車內自瀆,涉案司機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經審訊後,今(1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高偉雄裁決時批評女事主的庭上證供與案發當日的報案紀錄有明顯出入,法庭未能信納其說法。被告得悉罪脫後,雙手合十向裁判官鞠躬。辯方申請訟費,獲法庭批准。

被告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經審訊後今於東區裁判法院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吳咏文(57歲),被控於2025年9月1日在香港跑馬地馬場外,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陰莖。

控辯雙方不爭議的承認事實顯示,女事主X與被告案發前互不相識。案發當日早上,X在中環環球大廈登上由被告駕駛的的士,前往跑馬地養和醫院。至早上近10時,的士駛至跑馬地奕蔭街停駛,X致電999報案。警員隨後到場以「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堅稱:「我揸緊車,乜都無做過。」

高官裁決時指出,控方的指控完全依賴女事主X的證供,惟其供詞存在明顯矛盾,包括她庭上所說的內容與當日報案的內容有明顯出入。根據警方報案電話記錄,X當日首先形容被告「好似做緊啲猥褻動作」,又指「好似有啲嘢伸出嚟」。當接線生詢問是否下體時,X才說是。高官質疑X庭上聲稱肯定見到是下體,為何當日不直接告知接線生,因此認為X的說法前後不一致。另外,高官綜合考慮報案時間及的士行車紀錄後,認為X的說法存在不可信之處。

高官表示,鑑於上述種種疑點,法庭無法信納事主確實目擊被告自瀆。至於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曾提及自己「可能有抓癢」,高官認為這並不構成犯罪招認,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326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