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拖延聆訊個案只是冰山一角? 文:戴子魚
醫務委員會又有拖延聆訊個案,這次頗有新意,在個案拖延15年之後,終於展開正式聆訊之際,控方主動「不提證供起訴」,研訊小組同意撤案,被投訴的眼科醫生得還「清白」,事隔數天,醫委會應醫衞局要求,才公開交代不起訴原因,是控方關鍵證人失聯,無法出席研訊,導致案件不再具備合理定罪機會。

醫委會:不提控源於證人消失了
說醫委會處理有新意,對照去年10月處理雙非嬰腦癱投訴個案,研訊小組以秘書處無法解釋為何拖延16年才排期正式聆訊,對被投訴的醫生不公平,裁定永久擱置聆訊,引發各界譁然。在醫衞局介入之下,醫委會在一周之後主動翻案,決定重啓聆訊,並在上月初迎來遲來的正義。醫委會今次則「企硬」,發表聲明闡述不提控源於證人消失了,相關決定完全取決於個別案件之具體客觀情況,並以證據為唯一依據,希望公眾理解。
也就是說,醫委會此次撤控是有被告、無原告而不得不為之,然而,公眾難以理解的是,為什麼這宗已通過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審核,認為有合理入罪機會的個案,最終連展開聆訊控辯攻防也欠奉之下結案,留下一串疑問。
事實上,個案拖延了15年,底層基本面並不是控方證人失聯,而是聆訊排期為什麼一再押後,與證人失聯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例如證人對投訴遲遲未能展開聆訊等到心灰意冷,索性放棄追究,又或是證人等不到透過聆訊還他公道的一日⋯⋯,實在讓外界浮想聯翩。
制度性失靈的警示:「程序公義」到底在保護誰?

審視雙非嬰與眼科醫生這兩宗拖延超過15年,結果卻不一樣的個案,確實將醫委會處理投訴的深層次問題暴露於公眾眼前,這並非單一事件,而是制度性失靈的警示,個案延期動輒15年,經多年𢑥積,現時兩宗浮上水面的個案,會否只是冰山一角,未來陸續有來?
醫委會個案嚴重積壓,除了秘書處人手不足,也與醫委會成員多為兼職的執業醫生,處理投訴的資源長期不足,導致個案從一開始就進入長期等待處理狀態,投訴人必須熬過動輒好幾年「石沉大海」的等待期,才進入初步偵訊委員會階段,認為「有得打」,隨之而來又是另一次等待輪廻。
在現行機制下,被投訴方可多次申請押後聆訊,而制度缺乏明確的時限和制衡,這種「合法拖延」可能被策略性利用,到個案拖延多年後終於正式聆訊,被告振振有辭以「程序不公」要求終止聆訊,令時間成為最有效的「辯護」理據,當保障被告公平受審權利成為終止聆訊的理由,投訴人的究責權利卻被無情剝奪,公眾會質疑,所謂「程序公義」到底在保護誰?
聆訊由業內人士主導:加深「醫醫相護」的疑慮

現時醫委會最受詬病之處,是聆訊過程由業內人士主導,加上資訊披露有限,就以最近眼科醫生個案為例,醫委會秘書在「不提證供起訴」之後,並無片言隻語公開解釋,只會加深公眾「醫醫相護」的疑慮。這種不信任感,導致每次醫委會出現程序壓倒投訴人權利的「技術性結案」,都被放大為「制度保護自己人」的證據。
無疑,特區政府已提出《2026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草案》進行改革,包括訂立時間指標,將平均處理個案時間由42個月縮減至29個月,防止無限期拖延,以及引入外部獨立審裁員及增加業外委員比例,以提升程序的獨立性和透明度,回應外界對「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疑慮。
然而,單純增加人手或加快流程,只是治標不治本,無法根除問題,改革醫委會的真正核心,在於建立一個不被濫用的個案處理流程,設定個案硬性處理時限,而不是目標,以杜絕無限期押後,若改革只停留在表面,類似事件絕不會是最後一次。
文:戴子魚
資深媒體人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