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生何須識「廣東話」? 文:陳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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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輿論生態裏,所謂的粵普之爭,是一個定期炒作的話題。以早排前財爺曾俊華搭網約車,遇着不諳粵語的司機為例,前議員江玉歡跳出來嘈的重點,便不是網約車至今尚未正式發牌,作為前高官是否應該打違法的網約白牌車,而是煞有介事地宣稱,懂得「廣東話」是所謂最低的「入職要求」,儼然忘記自己離職前有份修訂的網約車法例,根本沒有把聽講粵語乃至中文,列為取得網約車駕駛資格證的法定門檻一樣。
在香港的輿論生態裏,所謂的粵普之爭,是一個定期炒作的話題。以早排前財爺曾俊華搭網約車,遇着不諳粵語的司機為例,前議員江玉歡跳出來嘈的重點,便不是網約車至今尚未正式發牌,作為前高官是否應該打違法的網約白牌車,而是煞有介事地宣稱,懂得「廣東話」是所謂最低的「入職要求」,儼然忘記自己離職前有份修訂的網約車法例,根本沒有把聽講粵語乃至中文,列為取得網約車駕駛資格證的法定門檻一樣。

另一個近日炒得沸沸揚揚的話題,便是香港大學醫學院近日更新內外全科醫學士入學語言要求,由以往「需要具備良好粵語能力」改為「需具備良好中文能力」,有媒體隨即發功,宣稱到公立醫院求診的絕大多數病人,均以廣東話溝通,若醫生不太懂廣東話,在問診時便大打折扣,並強調醫生「能治病,先要能聽懂病人在說什麼」。院方回應時則表示,所有學生在臨床實習及接觸病人前,均須具備粵語能力。
法律沒有訂明必須以「廣東話」為口語

其實從法理上而言,雖說《通用語言文字法》並沒加入《基本法》附件三,因而不在香港實施,但不論是《基本法》第9條,抑或是本地的《法定語文條例》,都只是把中文和英文列作法定語文,並沒訂明必須以所謂的「廣東話」,作為中文的口語。《基本法》第136條則規定:政府可「自行制定有關教育的發展和改進的政策,包括教育體制和管理、教學語言、經費分配、考試制度、學位制度和承認學歷等政策」,意味着醫學院把懂否國家通用語言的普通話,也列作為入學條件,本來便是法律容許之事。
其次,無論是國內其他城市,抑或是某些人最愛仿效的西方,都未聽過大學要以懂否當地某種方言,作為學生的入學條件。你不會看到倫敦大學的醫學院,會要求學生必須懂得聽講倫敦的考克尼方言(cockney);你不會看到加州大學要求,學生必須懂得聽講當地的布恩特林方言(Boontling)。在QS全球大學醫學院排名榜中,排名比港大還要高的新加坡國立大學醫學系,也主要以英文作為入學門檻,而且新加坡的中文教學,一直以華語 (即:普通話)為教學語言。
為何過去沒人質疑洋醫生不懂粵語?
更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大學醫學院及其前身:香港西醫書院,自1887年創立,至第31任院長楊紫芝於1983年上任期間,30任院長都是由西人擔任,這些院長又有多少個懂得聽講粵語乃至中文?為何在洋人擔任院長的過去,沒人敢說求診者多以粵語為口語,質疑醫學院請洋人教學?為何過去公立醫院不少醫生都是洋人擔任之時,沒人敢說啥問診時便大打折扣,不敢跟洋醫生說啥「能治病,先要能聽懂病人在說什麼」?
直至現在,香港各大院校又有否從國外聘請的非華裔教授?我們有要求這些洋人懂得聽講粵語或者中文?若是連教學者本身,都毋須以粵語作為入職門檻,但是到了學生是華裔之時,便要求他們必須聽講粵語,這不是只挑同族人的刺,是某種形式的「族內歧視」嗎?另一方面,若要以多數求診者的常用口語,作為醫學院的畢業要求,香港的各大公立醫院又敢否規定,不准不諳粵語的非華裔外國醫生求職?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