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技術員承認企圖製造爆炸品 惟控方案情未提化學品如何造成爆炸 法官拒受理押後再訊
電腦技術員2022年5月被揭發在其黃大仙東頭邨住所及一個迷你倉內,藏有逾20公斤化學物品,被指企圖用以製造爆炸品。他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恐怖活動」罪,以及「串謀導致爆炸」、「企圖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共5罪。他本來於本月8日在高等法院承認4項非《國安法》的控罪,惟主審的陳慶偉法官發現,控方案情中根本未有交代涉案的化學品是如何能製造出爆炸品。陳官直言負責本案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甚為資深實不應出現此等錯誤,並將案押後至6月18日,待整理好相關文件後再處理。

被告張黎明(34歲),任職電腦技術員。他否認「串謀恐怖活動」罪,但承認另外4項爆炸品相關控罪。惟在控方宣讀案情摘要時,法官陳慶偉指出摘要中,既無交代部分涉案化學品被列為爆炸品的證據基礎,亦未有提及這些化學品是如何能製造成爆炸品。


被告承認的控罪指,他在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相當可能危害生命和對財產損害;並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而餘下兩項「管有爆炸品」,則指他在住所管有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爆炸品;以及在新蒲崗一工業大廈的迷你倉內,管有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等爆炸品。
案件編號:HCCC 199/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