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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時任外判工被控於女同事飯盒投毒原囚兩年 高院指不能肯定是否自願下招認 裁定上訴得直

食環署一名時任外判男員工被指在女同事飯盒中投毒,經審訊被判囚兩年,高院裁定他上訴得直。
食環署一名時任外判男員工被指在女同事飯盒中投毒,經審訊被判囚兩年,高院裁定他上訴得直。

食環署一名時任外判男員工被指因求愛不遂,而在女同事飯盒中投毒,導致她一度需入住深切治療部。涉事男子經審訊被裁定「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成立,判囚兩年,早前就定罪及刑期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院今天(3月5日)頒判詞,指涉事男子雖曾在女事主的父親面前招認,但由於不能肯定他是否自願,因此相關錄音不可成為呈堂證據,最終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男子犯案,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撤銷控罪,並即時釋放。

案情指事發於欽州街西的食物環境衞生署辦事處。
案情指事發於欽州街西的食物環境衞生署辦事處。

年約30歲的上訴人叶文飛原被控於2024年11月26日,在旺角欽州街西87號食物環境衞生署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向女事主羅曉諭施用1至1.5克亞硝酸鈉,意圖使她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據控方案情指,事發當日上訴人與女事主羅小姐上班期間,事主進食她預先準備的午餐後,感到身體不適,其後早倒地上。她恢復意識後,察覺自己有失禁、呼吸急促、發冷、身體顫抖及冒冷汗等情況,送院後診斷結果為「正鐵血紅蛋白血症」,翌日出院。

當晚,女事主到教會參加聚會,出席者包括她的父親,亦即「無比愛事工」教會的牧師。聚會後,教會的女廁及廚房均發現大量懷疑是水銀的銀色園珠,女事主從上訴人歸還給她的手提電腦鍵盤,亦發現有十數粒懷疑是水銀的銀色園珠。

事主父親認為事件與上訴人有關,於是邀請上訴人參加另一個教會聚會,女事主及數名親友亦有出席,過程由閉路電視記錄了,但片段沒有聲音;女事主則把聚會經過錄了音,但事前沒有告知上訴人。

在聚會期間,上訴人承認他曾在女事主的飯盒加入1至1.5克亞硝酸鹽,目的是為了「畀個教訓」女事主,並承認曾於教會放置40克水銀。女事主隨即報警。

上訴人經過審訊被裁定罪成,去年8月被判囚兩年,刑期達到簡易程序罪行的最高刑罰。其後他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於今年1月15日開庭處理其上訴,當時上訴人沒有代表律師,自行陳詞。他質疑指,自己在教會聚會中向事主父親作出的錄音供詞並非自願,且當時精神狀態混亂,未意識到對方容許他離開。

判詞:女事主的父親多次威嚇上訴人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張潔宜。
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張潔宜。

暫委法官張潔宜今天頒布判詞指,本案的定罪主要是基於上訴人在錄音證物所作的招認。張官認為,在上訴人招認前,女事主的父親已多次以威嚇性的言詞,持續向上訴人施加壓力,強迫他把事情和盤托出、要求上訴人講真話,尤如審問上訴人。張官認為羅先生的說話,可能令上訴人感到受威嚇及驚慌。

判詞並節錄了部分錄音對話,包括羅先生曾向上訴人說:

「你放咗啲水銀撥落我個雪櫃,撥落教會個雪櫃頂,我哋全部人知晒,你直頭冇得抵賴。我而家俾個機會你,你老老實實話畀羅摩西牧師聽,你點解要做呢一件事放毒喺我嘅教會?呢度係永生神嘅地方,你係犯咗刑事罪案,若果你老老實實謙謙卑卑講出你嘅犯罪動機,我尚且可以考慮吓放你一條生路。」

「今日同你WhatsApp,我都忍住自己,我好克制㗎,老友。我羅摩西唔係好蝦㗎,我未信耶穌,我一定砌你呀,你起碼斷幾條骨甩幾隻牙走呀今日係,…我同你砌,一定fight低你。點解你要咁做,你可唔可以話畀我聽啊?畀個真正原因,我唔要聽假話。」

由於不能肯定上訴人在作出招認時是否自願,因此張官裁定該錄音紀錄證物不可呈堂為證據。至於案中其他證據,張官認為不足以證明女事主中毒與上訴人有關,故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

此外,上訴人於原審時被判囚兩年,是裁判法院經簡易程序處理的最高刑罰。對此,張官認為本案案情不是同類中最嚴重,不適宜處以最高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