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涉警總內非禮女下屬 辯方:事主指控前後不一致 案件7.16裁決
警務處高級警司周毅剛涉嫌於2024在灣仔警察總部內三度非禮一名女下屬,包括在聚會期間觸摸對方臀部,並抓對方手部放於自己褲襠稱自己「扯旗」。周毅剛否認三項非禮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時指控方忽略事主證供矛盾,包括案發時附近有女同事,相關接觸可能源自他人。裁判官何慧嫻將案件押後至7月16日裁決,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現年51歲被告周毅剛現時已被停職,3項非禮罪指他於2024年6月19日及1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一號警察總部41樓及總務室猥褻侵犯X。周毅剛今日身穿深藍色西裝出庭,全程眉頭深鎖、表情嚴肅,一名男子陪他到庭應訊。
辯方陳詞時強調,女事主 X 聲稱的案發時間及地點均不明確,且證據顯示其說法與警務人員的觀察及轉述存在分歧。辯方批評控方陳詞「咬文嚼字」,試圖「自我說服」卻忘卻 X 證供中不合理之處,例如案發時附近有其他女同事,接觸可能來自他人而非被告。
辯方質疑 X 可能僅是事後反思才主觀認定是非禮,若投訴內容不準確且缺乏一致性,將嚴重影響其可靠性。辯方進一步指出,有關觸摸私處的關鍵用字實為控方引導,且 X 與其他證人的版本存在明顯矛盾,控方卻未詳細交代。辯方亦強調,被告不可能「在大庭廣眾底下,捉住(X)自己的手去摸自己陽具」,這種不可能性應作為考慮背景,而所謂「情侶裝」亦可能是 X 主動配合被告穿著,重申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不應信納 X 的說法。
控方則強調事主 X 的證供可信,即使證供部分不一致,但不影響核心議題。
案件編號:ESCC 3151/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