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司涉警總非禮女下屬 堅稱對方為地下情人 遭質疑無合照無私下聯絡 4.27結案陳詞
警務處高級警司周毅剛涉嫌於前年在警察總部內三度非禮一名女下屬,因此被控3項猥褻侵犯罪,案件今(2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周毅剛繼續作供,進一步表示雖然案發期間跟X在發展地下情,但他始終擔心給女友知道「會好麻煩㗎嘛!」,故此他未曾跟X去吃飯、旅行或拍照,就連WhatsApp通訊也沒有。周已完成作供,亦未有傳召其他證人,辯方舉證完畢。裁判官何慧嫻押後案件至4月27日到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
現年51歲的被告周毅剛,現時已被停職。3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2024年6月19日、11月1日在灣仔警察總部41樓的辦公室、會議室及總務室,先後3次猥褻侵犯女子X。根據承認事實,被告自2023年4月起駐守支援部,而女事主X則是其下屬。
周毅剛早前庭上自辯稱覺得女事主對他有好感,包括以嬌嗲語氣提出一同下班等,而在慢慢累積的好感下,二人開展地下情,但他們只會在辦公室內牽手,以外則無聯絡。周解釋,這是擔心遭同事及女友發現,又堅稱完全無任何非禮或襲擊事主的意圖,或在事主不同意下觸碰女方身體。
他並確認,從來沒有和X吃飯、去旅行或拍照,而雖然他知道X的電話號碼,但跟她並無WhatsApp通訊。控方質疑若他真與X有地下情必定會有通訊,對此他表示不同意,說若給女友發現「我會好麻煩㗎嘛!」,即使他可以多買一部電話與X通訊,但也不能帶電話回家。
控方認為他一方面不想給人發現他與X的關係,另一方面卻在聚會上搭她的腰,說法矛盾。周毅剛就解釋,X並非普通女同事:「佢係我嘅情侶關係嘅人,我都唔想佢講太多嘢」,故傍腰安撫,又指「有時喺辦公室都會掂腰,係禮貌行為」,強調他對相熟朋友也會做,未必會引人懷疑。他認為以他和X的關係,這些動作沒問題,同時他亦同意若不欲他人知道他們的關係,這些接觸應該避免。
案件編號:ESCC 3151/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