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科技園定罪獲撤 律政司經考慮後決定不上訴 重申公器私用鐵證如山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早前被控隱瞞力高顧問公司違規佔用將軍澳工業邨蘋果大樓,原審被裁定欺詐罪成。兩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上月底裁定兩人上訴得直,定罪與刑期均獲撤銷。政府發言人今日(11日)回覆傳媒查詢表示,律政司經綜合考慮後,決定不會就上訴庭的判決提出上訴。
案中兩被告黎智英與黃偉強,控罪指他們在1998年至2020年期間隠瞞香港科技園公司,在未有向科技園申請之下,便將黎智英名下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安排在將軍澳工業邨營運,違反租契訂明土地用途只限於出版及印刷報紙雜誌的規定,致令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黎智英原審被判監禁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並取消管理公司資格8年;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
上訴庭早前在判詞中指出,被告在合約法下並無責任主動向香港科技園公司披露違約行為,認為本案的事實背景尚未達到欺詐罪的刑事定罪門檻,故裁定兩人勝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政府發言人今日回覆傳媒查詢時強調,雖然刑事定罪被撤銷,但上訴庭及原審法官的判案書均清楚指出,黎智英的私人公司「力高顧問」確實佔用了蘋果大樓,違反了租賃條款。
發言人指出,相關條款明文規定蘋果大樓僅可用於出版印刷業務,除非獲科技園公司批准,否則不得容許第三方佔用。然而在長達20多年的時間內,蘋果印刷在科技園不知情下,一直容許力高佔用大樓處理黎智英及其家族的私人事務。
政府批評黎智英一直濫用香港特區寶貴的公共資源,並形容其長期「公器私用」的客觀事實不因撤銷定罪而改變,行為理應受到強烈譴責。
不過,發言人最後補充,律政司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法律原則及現有證據後,決定不會就本案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
案件編號:CACC 223/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