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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的判刑有堅實的法理基礎 文:賴暖新、丁煌

根據17世紀法國數學家兼哲學家勒內·笛卡爾(Rene Descartes),在每一個人的人生中,至少有一次你必須盡可能地質疑所有事物。雖然《中國夢智庫》(「夢智庫」)成員們常常依靠對知識上的質疑來嘗試尋求並與大家展開知識層面的分享,但眾「夢智庫」成員很難質疑高等法院原訴庭法官們對黎智英(黎)的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1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判處20年徒刑的明智性。「夢智庫」堅信這個判決是公正的。善惡到頭終有報。高等法院原訴庭3位法官表明在毫不懷疑的情況下,經審訊後裁定,黎是這3項控罪背後的主謀,因此應被判重刑。

境外勢力的種種舉動,除了從側面證明,黎氏確實是外國在港的白手套,所以在對方被捕後,必須裝作努力「營救」。
境外勢力的種種舉動,除了從側面證明,黎氏確實是外國在港的白手套,所以在對方被捕後,必須裝作努力「營救」。

首先是關於黎的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指控。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第29條第5款(註1),黎的2項相關控罪屬於最嚴厲的刑罰等級。法庭認為,勾結陰謀性質嚴重,至少應判處10年監禁,而較輕的違規則在2級量刑機制下可判3至10年。案件應如何被歸類為「嚴重」或「輕微」,取決於案件的整體實際情況。法庭評估案件嚴重性時,主要焦點在於罪犯的行為,以及實際後果、潛在風險及可能的影響(註2)。

在評估黎的刑事行為嚴重性時,法庭考慮了「馬俊文」案中提出的多項因素,包括:

(a) 罪行發生時社會氛圍在內的情境;
(b) 運作方式,包括所採用的方式、行為、措辭、媒體或平台;
(c) 犯罪的頻率、持續時間及持續性;
(d) 犯罪規模;
(e) 犯罪是否為預謀,若為,預謀的規模與精確度;
(f) 是否涉及暴力或暴力威脅,若有,相關暴力或威脅的緊急性與嚴重性;
(g) 涉及人數;
(h) 向外部勢力請求制裁的目標群體及其潛在影響;
(i) 該犯罪是否實際導致外國制裁,或制裁的風險與迫近性; 與
(j) 該罪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實際或潛在影響。

在討論黎的具體罪行之前,大家先來聚焦一下量刑的經典原則。「懲罰」、「阻嚇」、「預防」與「更新」的量刑基本原則為我們理解量刑過程提供了一個良好的起點。法官需將這些原則應用於案件事實中去,以判斷哪1項在所處理的案件中最為重要(註3)。量刑的挑戰性在於如何辨識哪些原則對本案最為相關,以及哪1種原則能在判定刑期類型與範圍時達至適當的平衡。

黎的審訊是有關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量期過程中,「更新」被賦予了最少比重。高等法院原訴庭3位法官精準地將「預防」與「阻嚇」賦予了比較大的比重。香港法庭已經發出嚴正警告,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惡意陰謀,這些陰謀不僅策劃周密,且經過精心策劃,利用線上平台觸及本地及海外觀眾。針對黎的第3項控罪中,各方的活動發生在香港內外。對制裁、封鎖、敵對活動的呼籲,確實促使外國政府對香港以及中港兩地政府官員實施制裁、封鎖、敵對活動。為了彰顯「阻嚇」,法庭在第2項和第3項控罪中,每項共謀罪起始判處15年有期徒刑。由於法庭認定黎是這2項控罪的主謀與推動者,起訴起點被加重3年,對每項指控均判處18年有期徒刑。

關於第1項控罪,法庭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黎是案件主謀,法庭將量刑起點的21個月刑期增加2個月,先定立刑期為23個月。法庭在減輕情節與三3項罪行嚴重性之間取得平衡後,接納黎的年齡高、健康狀況及單獨監禁的綜合因素,這些會使他的監獄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沉重。因此,法庭從第1項控罪減刑1個月,對第2項及第3項控罪各減1年。簡單來講,咱們跳過「多罪整體性量刑」原理,黎最終被判處共20年有期徒刑。

迄今為止,黎的20年有期徒刑是本港法庭對國家安全罪行所判處最嚴厲的刑罰。值得大家注意,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本港已成立評估委員會,對被判涉國家安全罪行的囚犯「更新」進度進行全面審查。委員會也會就提前釋放囚犯是否違反國家安全利益提出建議。在「馬俊文」中,被告在被禁止提前釋放後,首次針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提出法律挑戰。但他的司法覆核申請未獲成功。他向上訴法院的上訴同樣遭到駁回。

國家層面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發揮「定海神針」作用的重要里程碑。
國家層面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發揮「定海神針」作用的重要里程碑。

雖然法庭在選擇黎及其他同案被告最合適的刑罰時擁有酌情權,但法庭的酌情權是有限制的。值得大家再注意,判處黎20年有期徒刑有其合理依據,考量到黎所犯下駭人聽聞的罪行嚴重性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性,從公共利益而言,「夢智庫」認為,有必要重判黎智英。

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第29條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第(5)款規定,透過上述勾結方式「以其他方式危害國家安全」為犯罪行為,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情節較輕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監禁。

註 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俊文 (Ma Chun Man) 案例摘要,詳見: https://www.hknslannot.gov.hk/tc/home/pdf/CACC_272_2021_tc.pdf

註 3: R v James Henry Sargeant (1974) 60 Cr App R 74 at §77

本文的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上。

【CDTT Newspaper Article】Sam Lai Nuen-san and Kacee Ting Wong:Lai’s jail term underpinned by legitimate foundation (China Daily HK Edition, 14 Feb 2026)

https://www.chinadailyhk.com/hk/article/629018

文:賴暖新(上圖左)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
「中國夢智庫」地區事務聯合總監
東區協進社秘書長

文:丁煌(上圖右)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香港島東區區議員,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理事
經民聯港島東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香港薈萃協會法律顧問,城市智庫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中國夢智庫》是一間扎根特區的非牟利團體;與心存熱誠的資深義工、專家與職業專業人士們合作,攜手「說好中國故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