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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印裔男生阻港鐵關門不適合答辯 報告亦不建議頒監護令或治療令 依例無條件釋放

16歲印度裔男學生去年10月在港鐵灣仔站涉嫌以手擋住列車車門阻礙其關閉,最終令車門未能關上,需要職員安排所有乘客下車,並將列車調回車廠作全面及詳細檢查。警方事後拘捕一名該涉䅁男學生,控以刑事損壞罪及干擾列車車門的交替控罪。法庭早前為涉案男生索取精神科報告,顯示他不適宜答辯,但裁定他曾作出涉案行為。案件今(4日)於東區法院再訊,因法庭再次為男生索取的精神科及社署報告不建議作任何監護令或治療令,裁判官鄭潤聰遂依例下令無條件釋放。

案發後網上有相片顯示銅鑼灣站有列車的車門未能門上,疑為涉事列車。
案發後網上有相片顯示銅鑼灣站有列車的車門未能門上,疑為涉事列車。
港鐵灣仔站去年10月發生有男童乘搭港鐵時玩車門時玩車門,最終令車門未能如常運作,累及全車乘客下車。
港鐵灣仔站去年10月發生有男童乘搭港鐵時玩車門時玩車門,最終令車門未能如常運作,累及全車乘客下車。

16歲被告報稱為學生,被控於2025年10月18日,在港鐵灣仔站往柴灣方向的11號列車163號車廂內,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車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他另被控一項干擾港鐵車門的交替控罪。

被告於去年10月首次被帶上法庭應訊時,法庭為其索取的精神科報告已初步顯示被告不適宜答辯。控方隨後在聆訊中舉證,證明被告案發時曾確實作出用手阻擋車門關上的行為。裁判官在審理後裁定被告確實有作出上述涉案行為,並進一步為被告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及一份社會福利署報告,以評估後續判刑或監管安排。

法庭曾裁定被告確實有作出涉案行為

今日庭上透露,報告內容均不建議對被告頒監護令,或監管和治療令。鄭官引述報告結論,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的相關規定,指由於被告不適宜答辯,而在缺乏醫療或監護建議的情況下,法庭須裁定將被告無條件釋放。

案發當日下午三時許,警方接獲港鐵職員報案,指有人懷疑於港鐵灣仔站,用手阻礙一輛往柴灣方向行駛的列車車門關閉,導致車門未能關上。警方翻查閉路電視片段及深入調查後,在紅磡區拘捕涉嫌刑事毀壞的被告。

案件編號:ESCC 271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