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女涉2019年黑暴案移澳6年返港被捕 控方申請押後答辯 官:應盡快審理6.2再訊
一名在澳洲賭場任職收銀員的21歲女子,涉嫌於2019年9月反修例示威期間、即年約14至15歲時,於炮台山管有2支雷射裝置及3罐噴漆,今年初返港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兩罪,案件今日(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控方申請暫緩答辯以索取法律指示,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6月2日再訊,同時批准被告更改保釋條件,將每周到警署報到次數由2次減至1次。
被告陳昫菁,報稱為賭場職員,罪指她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的一段油街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攜有2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即鐳射筆),涉嫌觸犯「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同日同地,她另保管或控制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他人使用或準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涉嫌觸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該兩項罪名分別違反香港《公安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其中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0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可判監3年。
控方今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理由是需要進一步索取法律指示,被告暫毋須就控罪作出答辯。辯方代表不反對案件押後,但強調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指案件發生至今已逾6年,同案其他被告均已定案,而被告在案發後已移民澳洲,該案件長期懸而未決為其工作帶來諸多不便,且辯方已就案件做好充分準備,隨時可進入答辯程序。此外,辯方亦向法庭申請調整保釋條件,將原本每周需到警署報到2次的要求,改為每周報到1次,該申請獲裁判官林子康批準。
林官最後批准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6月2日再訊。林官又表示,案件發生時間久遠,案情並非特別複雜,且同類案件大多已完成處理,因此同意辯方觀點,要求控方不應再就本案申請押後,尤其辯方已做好答辯準備,希望案件能盡快推進。
案件編號:ESCC 599/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