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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歲男文員誘13歲女童回家性交並拍片 官斥行為卑劣判囚26個月

報稱文員的36歲男子在快餐店搭訕13歲女童,並以「遊車河」為藉口邀約,將她誘回住所兩度非法性交,更私自拍攝性交過程以作「收藏」。該男子早前承認「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等三罪,今(8日)被判處監禁26個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宣判時,直斥被告行為卑劣,明知女童年紀輕輕仍罔顧其身心影響,為一己私慾犯案。

案情指被告在天水圍一快餐店搭訕女童將她帶往粉嶺皇后山邨的住所兩度性交,又以手機拍攝過程。
案情指被告在天水圍一快餐店搭訕女童將她帶往粉嶺皇后山邨的住所兩度性交,又以手機拍攝過程。

案發時36歲的被告劉澄宇,早前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控罪指被告於2024年8月30日至8月31日期間,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兩度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患有強直性脊椎炎及哮喘,與前妻育有一子,並需照顧患病母親,現已表示悔意,希望法庭考慮他初犯而輕判。

被告與女童非法性交時並無使用安全套

李官判刑時指出,被告與受害女童年齡差距高達23年,被告在同日內不只一次與年紀尚輕的女童性交,且未採取安全措施。李官批評被告無視其行為對受害人的潛在影響。雖然辯方求情稱影片僅供私人收藏且未拍到容貌,但李官強調受害人並未同意被拍攝,被告純粹為滿足一己私慾,並不因影片未外傳而減輕罪責。李官考慮到被告認罪,最終判處被告入獄26個月。

案情顯示,被告於案發當日在天水圍一家快餐店搭訕受害人,表示可帶她去遊車河,其後帶受害人到粉嶺皇后山邨一個單位,非法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並在對方不知情下進行拍攝,直至受害人察覺被告拿着手機拍攝後才叫停。受害人隨後向社工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 47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