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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被控參與831暴動脫罪 法律系女生重審後改判罪成 官:環境證供足證非無辜過路 還押7.15判刑

2019年8月31日灣仔區發生暴動,法律系女大學生湯嘉欣被指參與其中,她之後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於2021年受審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經重審後,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今日(9日)裁定湯嘉欣暴動罪罪名成立,指案發現場正發生暴動,以被告當時的黑衣裝備及逃跑路線,可排除她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裁定她是蓄意逗留現場參與暴動。湯聞悉裁決潸然淚下,法庭下令將她即時還押至7月15日判刑。

案發時21歲、為法律系學生的被告湯嘉欣在2021年8月獲李俊文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認為原審錯誤將環境證供分拆考慮,指在證供疊加效應下應該可以作出壓倒性推論被告參與暴動,於2024年6月撤銷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李官處理。被告其後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但不成功。

2019年黑暴期間,灣仔區經常有暴徒上街惡意破壞。

李官在今年4月底開庭處理案件,被告否認控罪,控罪指她在2019年8月31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控辯雙方就法律原則陳詞後,押後至今日裁決。

今日開庭前,蓄短髮的湯嘉欣神色凝重,安靜步入犯人欄就坐。期間她一度哽咽,默默落淚並以左手用紙巾拭淚。法庭內公眾席座無虛席,約有30多名旁聽人士,大部分為學生。湯聞悉被裁定罪名成立後再次落淚,有公眾大叫她「保重」,亦有親屬在庭外大哭。

李官裁決時指,證供及影片清楚顯示,現場有大量示威者集結並作出激烈行為,包括在路面放置垃圾桶及大型物品,以及向警方照射鐳射光,而上述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在涉案路段持續發生達一個半小時,因此裁定當時為一場暴動。

李官續指,當時被告穿着黑衫黑褲,並帶著頭巾、防毒面罩、行山杖等裝備,和其他人一起身處現場,直到警方驅散才離去,足以令法庭排除她是無辜過路人的可能性,並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她是在知情的情況下,蓄意選擇與其他人一起,成為他們的一份子。

案件早前重審時,控方強調各項環境證供產生的「疊加效應」已足夠讓法庭合理推斷被告當時身處暴動現場,並透過鼓勵及壯大聲勢來參與其中。辯方則反駁指,現有證據並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導出上述結論。

案件編號:DCCC 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