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基金沒註冊社團案 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等信託人上訴 稱組織鬆散不符合「社團」定義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五名信託人,包括前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藝人何韻詩及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於2022年被裁定違反《社團條例》沒為基金註冊罪成,各被判罰款4000元。五人不服定罪上訴,案件今天於高等法院上訴庭開庭審理。上訴方陳詞稱,「612基金」組織鬆散,各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不符合條例監管下的「社團」定義。案件需時三日處理。
案中五名上訴人當中,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及何韻詩今日均有到庭。本案上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及兩名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和彭偉昌一同審理,上訴方的法律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彭耀鴻及大律師林國輝等,律政司一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開庭後先關注一個重要問題,他問上訴方,「612基金」在法律上是否屬於「信託」,如果屬信託則只能屬於慈善信託,須查明其受益人;如果不屬信託,但案中陳日君等被告卻曾簽署契約,該契約屬於具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以致衍生出相互權利和義務。
代表陳日君和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回應稱,「612基金」組織鬆散,只相當於非法人組織(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般,信託人之間沒有衍生出相互權利和義務,更沒有任何憲章或規則,因此只屬於《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不足以構成「信託」。
彭耀鴻陳詞指,「612基金」不設階級制度,既沒有主席、副主席、幹事,也沒有可供辨識的會員身份;即使由同案沒有提出上訴的施城威擔任基金秘書,但施城威只曾參與會議便被裁定屬於「幹事」身份。
彭耀鴻又指,原審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依賴的案例,來自年代久遠的1971年,理應不被採納。
彭耀鴻又指,原審裁判官嚴舜儀裁決時依賴的案例,來自年代久遠的1971年,理應不被採納。
資料指,「612人道支援基金」於2019年6月15日成立,宣布案中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為信託人,並宣稱為參與「反修例」而受傷或被捕的示威者提供金錢等援助。至2021年8月,「612基金」被指未有社團註冊,同月宣布停運。
其後,「612基金」五名信託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以及基金秘書施城威共六人被票控,指控他們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時內,遵從香港法例151章社團條例5(1)的規定。
本案原審於2022年9月26日展開,案中爭議為控方能否證明「612人道支援基金」屬《社團條例》下的本地社團以及被告為基金幹事。經過審訊,時任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612基金」是以基金模式運作,屬《社團條例》適用的「社團」,五名信託人連同施城威都是組織之中不可或缺的成員,想透過自己的公信力和專業能力向公眾籌款,以實現他們聲稱的抗爭人士提供支援之目的。由於五名信託人職責都是按契約條款共同管治基金,因此均是基金決策人,裁定五人均是「612基金」的幹事而沒為基金註冊,違反《社團條例》罪成。
2022年5月,警方國安處曾以涉嫌「勾結外國勢力罪」拘捕上述陳日君等五名信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