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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灣仔暴動案 社工陳虹秀經重審後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 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

2019年8月31日灣仔暴動案,49歲「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曾獲裁定暴動罪表證不成立,後來上訴庭撤銷的無罪裁決後發還重審,陳虹秀受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去年4月被判囚3年9個月。陳虹秀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天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取陳詞後,拒絕批出陳的上訴許可申請。

陳虹秀經重審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

在案中,上訴人陳虹秀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訴方今天陳詞指,案中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陳虹秀與現場示威者有足夠聯繫,而且陳在現場叫喊要求警方克制等舉動,亦非具挑釁性。

惟彭官指法庭須兼顧考慮案發背景,以及各項因素加起來的「疊加效應」,直言:「唔好再掙扎喇,呢啲好基本嘅法律常識」,認為上訴方對「疊加效應」的理解有偏差。

彭官:唔好再掙扎喇

彭官聽取與訟雙方陳詞後,拒絕向陳虹秀批出上訴許可申請,並向她發出「減時命令警告」,即提醒她雖有權繼續提出上訴,而屆時會由三名上訴庭法官審理,但如果最終被三名法官駁回,她等候上訴期間所服的刑期,將會不計算在已服刑期之內,以致需較遲才能刑滿。陳虹秀表示明白。

法官就本案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陳虹秀及同案被告參與縱火或使用暴力,但當中三名被告都穿黑衣、戴手袖,更有人手持自製「盾牌」,絕非單純到場鼓勵暴動,而是帶有直接參與暴動的裝備。至於陳虹秀雖然只是帶備戶外擴音器,而非帶上暴動裝備,但陳虹秀「參與形式是現場叫喊為示威者撐腰,鼓勵暴動」。

判詞:無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

在開庭聆訊後,法官彭偉昌又頒判詞進一步指出,申請人陳虹秀的行為就是利用警方推進期間的走走停停,及在任何階段暴動群眾皆相距警方一個街口,即隨時可以撤離卻選擇留下進行武力對峙的情況,站在兩個陣營中間,用擴音器把音量提高到雙方都能聽得到的程度,喊叫針對警方的虛假指控和具有挑動暴動群眾情緒的內容。而以上這些,彭官指原審法官全部都已辨識出來,因此拒絕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 10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