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暴動案】終院認為沒有合理上訴理由 王宗堯終審上訴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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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大批激進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大肆破壞,其後有12人其後暴動罪成立,被判監禁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不等,當中包括藝人王宗堯。他被判監6年2個月之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被駁回,之後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他被指未有顯示到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被要求於今年6月3日前提交原因,終審法院直至上周五,就以沒有合理理由,正式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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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日大批激進示威者闖入立法會大樓會議廳大肆破壞,其後有12人其後暴動罪成立,被判監禁4年7個月至6年10個月不等,當中包括藝人王宗堯。他被判監6年2個月之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被駁回,之後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惟他被指未有顯示到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理由,被要求於今年6月3日前提交原因。終審法院直至上周五,就指他並沒有合理的上訴理由,正式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申請。

王宗堯在區域法院原審時承認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但否認暴動罪,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共74個月。
他之後提出上訴,指原審法官沒有充分他當時進入立法會目的只是為把記者朋友帶充電器的說法。惟上訴庭認為並非「無辜的路人」駁回他上訴。
王宗堯之後再向終審庭申請上訴許可,終審庭於今年5月依照《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7(1)條向他發出傳票,限他在6月3日前,書面向終院上訴委員會陳述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日前就頒判詞,指考慮過他提交的書面陳詞後,認為他沒有合理的申請理由,正式駁回他的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FAMC 28/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