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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涉3平台「起底」被起訴 疑保釋期間再次披露同一人資料 須還押候訊

37歲保安員涉嫌於去年6月,在未經同意下,於Instagram、LinkedIn及微信3個平台披露同一名事主的照片、中文全名等個人資料,被控3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惟保安員在獲准保釋期間,疑再度聯同他人於WhatsApp披露同一受害人的手機號碼,再被落案起訴1項相關控罪,案件今(2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5月28日再訊。由於被告在當中較後發生的案件不獲准保釋,須繼續還押候訊。

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黃曄德(37歲,報稱保安),被控三項《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C)條下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控罪指,被告於2025年6月13日,在未經資料當事人X同意下,分別於Instagram、LinkedIn及微信(WeChat)披露X的照片、中文全名、微信用戶名稱、手提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號碼,而該披露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庭上透露,被告在案件去年11月首次提訊時獲准保釋,條件包括1,000元現金擔保、不得離港、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但被告保釋期間涉嫌再度犯案,與另外兩人於WhatsApp平台披露同一名受害人X的資料,因而被加控1項相關控罪。被告今暫毋須答辯。控方在庭上申請將案件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並考慮是否將前後兩案合併處理。

案件編號:ESCC 500、293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