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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承認跟羅冠聰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安 被判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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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由AI生成,僅供參考)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跟已經潛逃海外的羅冠聰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他在今年9月初認罪,今日(5日)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0年。黃之鋒就「35+初選」案服刑,本來預計於2027年1月初出獄,惟加上今次被判的10年刑期,相信他要到他40歲的時候才能夠獲釋。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控跟已經潛逃海外的羅冠聰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他在今年9月初認罪,今日(5日)於高等法院被判監10年。黃之鋒正就「35+初選」案服刑,本來預計於2027年1月初出獄,惟今次被判的10年刑期中有9年10個月是分期執行,相信他要到2036年11月他40歲的時候才能夠獲釋。

現年30歲的黃之鋒,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黃之鋒、羅冠聰等人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未有退出「國際線」,亦未停止呼籲制裁。他們不但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以及多個外國新聞媒體傳播政治訊息,更直接接觸外國政府部分高層領袖、官員或機構以推動外國干預。

考慮到整體案情,譚官認為本案屬於「罪行重大」類別,即按照《國安法》可判囚10年以上至終身監禁。因案發時香港正處於社會動盪時刻,法治上亦面臨重大風險,黃之鋒及羅冠聰仍然繼續呼籲外國制裁,無疑會加劇中國及香港要面對的困境。

而黃之鋒跟羅冠聰在案中都擔當關鍵角色,持續呼籲制裁工作達4年3個月之久,若非黃之鋒2020年11月因涉及非法集結的案件被定罪還押,相信他仍然會繼續參與推進制裁訴求。

譚官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3年監禁,被告認罪可得到1/3的扣減,最終刑期為10年,其中兩個月零兩天,會跟前案的刑期同期執行。

案情指,被告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於2016年創立「香港眾志」,目的要在香港推動「民主自決」,並在採取國際遊說策略,透過社交平台呼籲制裁,而相關行為未有因《港區國安法》實施而停止。

至於已經潛逃外地的羅冠聰離港後,在Facebook帖文指不會放棄看法及立場,亦不會放棄國際戰線,會續尋求國際社會的支持。黃之鋒就公開表示即使「香港眾志」解散,在外國的「戰友」包括羅冠聰等人會繼續發展國際戰線,並承認有跟羅溝通並分工合作,又曾分享羅的帖文指國際戰線是必然要堅守的戰場,要與本地抗議同步進行。

案件編號: HCCC 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