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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同志為同性伴侶供卵產子但不獲法律承認為「母親」 高院裁違憲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記協提出的司法覆核。
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駁回記協提出的司法覆核。

一對海外註冊結婚的女同志在南非接受「互惠人工受孕」,從其中一人體內取出卵子,與其他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植入同性伴侶的子宮受孕後,2021年在香港誕下男嬰。該對同性伴侶擬向本港入境處登記為「父母」時,只有懷胎的一位獲准列為母親,提供卵子的另一人則不獲法律承認為「母親」,提供卵子的一方代表兒子提請司法覆核。高院昨頒判詞,裁定相關條例及當局的決定違憲,但對於應作哪些濟助頒令,需再聽取與訟各方陳詞。

高等法院裁定相關條例及當局的決定違憲,但對於應作哪些濟助頒令,需再聽取與訟各方陳詞。
高等法院裁定相關條例及當局的決定違憲,但對於應作哪些濟助頒令,需再聽取與訟各方陳詞。

今次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現年4歲的男童K,由監護人R代表行事,R為提供卵子的一方。主審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出,由於K未成年,需由父母代為作出決定,而父母需向公共或私人機構提供身分證明,惟K的出世紙未能記錄R的身分,將會令行政機關懷疑R是否確實是該家庭一員,例如可能無權為K作出緊急醫療決定。

對於政府一方陳詞時提及,「雙重母親」未必得到本港社會共識認可,法官則反駁指,訴諸民意不能影響法庭如何詮釋法律及人權。法官又引用了外國案例指,捐卵的女子在基因上是嬰兒的家長。

法官又指本案關鍵問題之一,是為何案中男童K不能如其他兒童一樣,將遺傳基因和受孕雙方登記為父母?法官認為當中存在差別待遇。法官指根據《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0(1)條,即「所有兒童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及國家為其未成年身分給予之必需保護措施,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或出生而受歧視。」,適用於本案。

法官又指,如果缺乏法律承認孩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而令該兒童未能滿足基本社會需求或令他處於劣勢、感到次人一等,有違《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的精神。

根據現時《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1)條,任何包括藉代母等醫療懷孕,因胚胎被放置到體內而懷孕的女子,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周浩鼎表示對判決非常失童,認為可能會對社會有非常深遠影響。
周浩鼎表示對判決非常失童,認為可能會對社會有非常深遠影響。

有立法會議員擔心今次判案會衝擊傳統家庭倫理。民建聯新界西北議員周浩鼎表示對判決感到非常失望及焦慮,他指最需要糾正的法律觀點,究竟《父母與子女條例》中父母的定義,是一男一女還是不需要是一男一女。他認為制定條例時是符合社會大眾的家庭倫理價值,但目前法庭上述定義有不同看法,可能對社會有非常深遠影響,認為政府須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