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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粗口辱罵他人,在港違法嗎? 文:陳凱文

日前,一名中學校長帶領研學團到訪新加坡期間,旅遊巴士停車問題與兩名保安發生爭執,並用粗口辱罵對方,過程被拍下並在網絡瘋傳,引起輿論關注,更成了當地華文媒體兩日頭版新聞。事後,該校校董會以其校長表現未能合符公眾期望,被即時停止職務。幾日後,涉事校長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已向學校董事會遞交辭職信,並會配合香港教育局及校董會的一切調查與安排。

涉事校長接受媒體訪問時透露,已向學校董事會遞交辭職信,並會配合香港教育局及校董會的一切調查與安排。

涉嫌違反新加坡當地法例

其實,相比起所謂的公眾期望和校譽,事件是否涉嫌違反當地法例,似乎更加值得注視。根據新加坡《免受騷擾保護法》第3條:任何個人或實體不得在公眾地方作出任何威脅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語或行為,意圖騷擾、驚嚇或傷害他人,並因此導致目標人或任何其他人受到騷擾、驚嚇或傷害,違者可處不高於5,000新加坡元之罰款或不高於6個月的監禁,或兩者併罰。若有挑釁或助長暴力情節,則可按該法第5條論處。

新加坡媒體一連幾日重點報道這則新聞事件。

正因如此,根據新加坡媒體報道,涉事的俱樂部日前發表聲明,稱保安公司已經報警,新加坡駐港總領事館亦表示,包括新加坡警方在內的相關部門,正在對此案展開調查,但是從法理上而言,即使該校校長有觸犯上述法例之嫌疑,相信新加坡當局也未必會提出引渡要求,因為根據香港與新加坡簽署的引渡協議,只有刑期不少於一年的疑犯,方可提出引渡,而上述的第3條或第5條,最高刑罰不高於監禁12個月。

換言之,涉事校長的行為,並不只是純粹的修養問題,又或者是誤人子弟,而是涉嫌違反當地法例,甚至是本地法例。說到這里,或許有人會認為,於公眾地方辱罵他人,在香港並非刑事罪行,例如近日在電視節目中,便有時事評論員在評論此事時認為,在許多人不把說粗口視為問題的今天,「以法律來管嘴巴,總比苦口婆心勸大家不要講粗口來得有效」,還說要「治亂世用重典」雲雲。

公開辱罵他人在港亦可能觸犯法律

其實,香港一直有多條法例,禁止市民在公共場合辱罵他人,如《公共巴士服務規例》及《香港鐵路附例》,便禁止乘客使用粗言穢語或滋擾他人。此外,根據俗稱「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的《公安條例》第17B(2)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當然,比起新加坡,乃至是英國的《公安法》,香港現行法例的涵蓋面相對較窄。法理上而言,兩國只須其辱罵性言詞令聆聽者感到「被騷擾、驚慌或煩擾」即屬違法,香港則須「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香港須證明對方的侮辱,有激使對方(或他人)以暴力回應的意圖,或要證明其侮辱性言詞相當可能導致對方(或他人)以暴力回應,入罪門檻相對較高。

因此,涉案校長應該慶幸,香港法例除另有條文標明外,並沒域外管轄權。同類事件若是發生在香港,即使其辱罵與挑釁並沒激使他人出手,法官仍可以其言論「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定罪。至於何解有人誤以為公開辱罵他人在港不違法,在於香港回歸之後,不論是公眾場所爆粗口,抑或是公然辱警,當局都似乎未曾引用此法提告。背後成因究竟為何,是否因為言論自由此一概念,在過去長期被曲解,便是另一個課題了。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