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期前,便應杜絕無牌網約車 文:陳凱文
網約車發牌的問題,本已不欲多談,因為政府既然已決定發牌,法例修訂亦已獲立法會通過,繼續執拗發牌的必要性,已沒什麼意思。然而,現時除了在牌照數量上,必然是順得哥情失嫂情,發得少被網約車經營商及其掮客抨擊,發得多則得罪的士業界外,還出現所謂的過渡期問題。在早前的立法會會議中,便有不下一名議員擔心,今年十一月底開始向平台批出服務牌照後,市民將難以識別合法及非法網約車。
若一直嚴正執法,就沒有白牌車問題
所謂過渡期的荒謬之處,在於政府若一直嚴正執法的話,現時市面上理應打不到網約白牌車,更不必擔心發牌後市民有機會打到網約白牌車。畢竟,無論政府決定發牌前或後,跑白牌車都是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
換言之,只要政府一日未發新的網約車牌照,網約車便依舊只能由的士接單。況且,乘客若是打網約白牌車,也可按串謀罪論處。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1)(a)條:「任何人與任何其他人達成作出某項行為的協議,而該項協議如按照他們的意圖得以落實,該項行為必會構成或涉及協議的一方或多於一方犯一項或多於一項罪行,則該人即屬串謀犯該罪行或該等罪行」。是故,顧客在明知打的白牌,依舊選擇下單,便是跟司機締結犯罪協議,自然是司機的串謀犯。
至於網約車運營商,亦是同樣是網約白牌車的串謀犯。現時當局一直讓人產生錯覺,以為說得好像網約車發牌之後,運營商仍派單給白牌車司機,才是違法行為,實情卻不是這樣。因為所謂網約車營運商是乘客與司機之間的中介,理應清楚自己把單派給哪個司機,對方有沒有的士牌,而且網約白牌車沒平台派單的話,根本無法在網上接單,所以運營商跟乘客一樣,都是讓司機違法跑白牌車的串謀犯。

況且,在政府正式發牌前,運營商更有煽惑他人跑白牌車的嫌疑。所謂煽惑(incitement),是指去喚醒;去刺激;去督促或鞭策;挑起;鼓舞他人觸犯某項刑事罪行。運營商招攬沒有的士牌的司機或讓其加盟,自然可被視為煽惑他人開白牌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串謀或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如此一來,若當局在過去真的有嚴正執法,網約車運營商派單給白牌車,這些年有否被追究?若違法派單的平台均被取締,又有誰派單給網約白牌車?沒有單源的話,網約白牌車何以不絕跡?網約白牌車若早已絕跡,所謂過渡期間,無牌網約車又從哪裡爆出來?是故,擔心有牌與無牌網約車同時存在,本身是否源於當局過去一直執法不力,甚至是因為網約車平台在港落戶,是當局招來的結果,所以一直縱容他人把單派給白牌車呢?
要確保運營商不派單給白牌車
由是觀之,要解決過渡期會打到無牌網約車,決不能單靠當局提出的做法,透過發放車輛提供識別招牌,讓市民自行識別,而是要確保發牌之前,網約車運營商已不會派單給白牌車,違者依法追究,並會喪失未來申領網約車運營的資格。事實上,要查找平台有否違法派單,只要趁發牌之前,在對方app下單即可。若當局的所謂發牌,是發牌前不會核查平台有否違法派單,發了牌派單給白牌車又不用追責,政府宣傳片過去一直強調「犯法就係犯法,一定要負責」,試問又從何談起呢?
文:陳凱文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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