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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百鳴內幕交易判監5月罰款9.9萬元 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著名導演黃百鳴於2017年在其上巿公司公布股份收購前,慫使胞妹買入公司股票,遭證監會票控內幕交易罪,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今(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高偉雄指儘管被告為推動香港電影業奉獻一生,今次涉案金額對比同類案件亦不算大,惟其舉動嚴重影響公眾對香港證券市場的信心,最終判他入獄5個月、罰款99,720元、及支付調查費用約37萬元。黃百鳴聞判隨即表明會上訴,獲准繼續以20萬元保釋外出。

黃百鳴早上入庭時但見憂心忡忡。

80歲的黃百鳴於早上11時,在兒子黃子桓、女兒黃漪鈞等人陪同下抵達法院聽取判刑。身穿深灰西裝、米白恤衫的黃百鳴看來非常憔悴,在聽聽判決期間一直低頭、神情落寞,散庭後在多名安保護送下離開。

針對辯方律師求情時指被告有良好背景,高官判刑時直言能接觸到內幕消息的大多為背景良好人士,故此這不能成為減刑理由,至於說被告因本案聲譽受損及身心健康受影響,亦非特殊的求情理據。

高官接納被告對香港電影業貢獻非凡,相信他年事已高重犯機會亦低,而且犯案手法並不複雜、其胞妹獲利9萬多元金額不大。只是,被告身為天馬影視的股東,對出售股份有絕對話語權,他今次的作為影響公眾對香港證券市場的信心。

最後高官以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接納辯方指調查及審訊歷時近8年,期間被告受不明朗局面困擾引致焦慮,酌情扣減3個月;另考慮被告長期服務社會,再扣減1個月,最終刑期為5個月。

另法庭下令被告繳付罰款9.9萬多元,相當於其妹從本案實際獲取的得益;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調查費用37.4萬元。

散庭後,傳媒在法院外守候訪攝。

判刑後,辯方以黃年事已高為由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外出,建議擔保金額為現金20萬元,並承諾如有意離境須於24小時前通知控方。高官接納申請,指被告未曾違反保釋條件:「唔相信佢會為咗5個月刑期棄保潛逃」,遂批准他保釋外出,原有保釋金額及條件維持不變。

原名黃栢鳴的黃百鳴,被控於2017年8月25日至10月17日期間在香港,與某上市法團(即傳遞娛樂有限公司,前稱天馬影視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關於天馬影視的內幕消息,慫使其妹黃潔珍進行天馬影視的股份交易。

案件編號:ESS 173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