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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福苑法團管理人求延長召開業主會限期 土審表示無權頒令 着盡快開會以免違例

宏福苑業主4月收集到足夠人數支持召開業主大會,根據法例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須於5月13日出開會通知書,並須於6月13日或之前舉行業主大會。惟該公司日前(6月1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單方面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延長召開會議的期限,及以替代方式向業主送達開會通知。土審處法官林展程今日(2日)頒判詞,裁定法庭並無司法管轄權作出相關命令,駁回合安的申請。

合安要求土地審裁處批准延後召開業主大會限期。

林官認為,5% 業主要求在法定的時限內召開業主大會,屬於他們擁有單位的權利的一部分,是性質屬私有財產的法定權利。要變更時限等同要變更法例賦予的實質權利,當條文中並無明確字眼授予法庭此等權力,審裁處根本無從改變這項實質權利。

林展程法官

林官指合安顯然知道有法定責任去召開會業主大會,才會向法庭申請延期,而既然法庭無權延長開會的限期,為避免違反法定責任,合安現時應該依照法例規定盡快召開及舉行業主大會。

林官強調,即使合安在召開大會上遇到困難,亦不會因此賦予司法管轄權。他說有人可能會認為審裁處拘泥於技術問題,畏縮不前甚至漠不關心,但他重申司法機構已在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主動採取了多項特別措施,以處理與火災相關的事宜。